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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峰区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2018-05-15 08:59:27 来源: 作者: 编辑:赵暖星 点击:

区政府发〔2018〕6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西峰区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3日

西峰区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资金来源

第一条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制度是稳定、持久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重要措施,救助供养资金的管理是推动农村特困供养制度健康实施的关键环节。为切实加强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推动农村特困供养工作健康发展,依据《甘肃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16〕16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庆市民发〔2017〕167号),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共同安排。

第三条 区级财政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根据上级财政的补助额度,结合全区当年的支出需求,合理安排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集中供养每人每年不得低于10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不得低于755元,市区按照2∶8的比例进行配套,配套资金列入当年预算。

第四条 供养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安排的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

第五条 上级补助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区财政配套资金每年列入预算。

第二章 资金管理使用

第六条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按月发放,每月20日前,村委会对本村下月纳入特困供养救助的人员进行核实后,报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区社会救助局复核,区社会救助局抽查复核之后,应在当月10日前将特困对象名册和申请资金文件报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通过“一折统”方式实行社会化发放。财政部门根据社会救助部门提供的发放花名册和发放金额将资金拨付到代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救助供养资金发放到位。集中供养的,资金应当直接拨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专户;分散供养的,通过“一折统”方式直接发放到户,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条 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要严格供养经费管理使用,供养经费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供养经费只能用于为集中供养对象提供主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严禁将集中供养经费用于发放工作人员工资,严禁将供养经费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维修改造、购置设施设备等。要完善日常用品、食品等采购手续。要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定期公布供养经费收支情况,对日常用品的采购、供养经费的收支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集中供养人员死亡后,供养机构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报告备案,丧葬费用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最高不得超过供养对象一年的供养标准,严禁虚报冒领供养经费。

第十条 农村特困对象每年认定一次。每年12月份,各乡镇要完成下一年度特困对象的认定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核查后汇总上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会同财政部门将核查结果在特困对象所在乡镇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方可确定。

第十一条 代办金融机构为农村特困人员办理特困供养救助金发放业务,不得从个人特困供养救助金中提取工本费、邮寄费等。

第三章  资金的监督监管

第十二条 农村特困供养救助资金是国家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区财政局要对农村特困供养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财政、民政部门在资金的分配上,要坚持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加强自身监督,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保证资金分配公正,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实行动态管理,在特困对象认定工作中,要坚持公示制度,防止优亲厚友,确保特困供养救助资金真正用于困难群众。区民政和财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同时,要对举报人员个人信息保密,不得泄漏。如发生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事件,要追究泄密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区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农村特困供养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对各供养服务机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每年开展一次专项审计,加大对有关问题的查处和追责力度,特别是对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在追回违规资金的同时,给予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